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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春春与洛阳新创置业有限公司、韩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春,洛阳新创置业有限公司,韩小伟,罗利姣,罗守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574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春,男。被执行人洛阳新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被执行人韩小伟。被执行人罗利姣。被执行人罗守纪。王春春与洛阳新创置业有限公司、韩小伟、罗利姣、罗守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年伊四民初字第32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洛阳新创置业有限公司、韩小伟、罗利姣、罗守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春春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洛阳新创置业有限公司、韩小伟、罗利姣、罗守纪履行(2015)伊四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洛阳新创置业有限公司、韩小伟、罗利姣、罗守纪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春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洛阳新创置业有限公司、韩小伟、罗利姣、罗守纪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春春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现立审 判 员  韩敬章代理审判员  方政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