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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诸城市惠尔铸造机械厂与王汝民、潍坊皓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城市惠尔铸造机械厂,王汝民,潍坊皓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959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市惠尔铸造机械厂。被执行人王汝民。被执行人潍坊皓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诸城市惠尔铸造机械厂与被执行人王汝民、潍坊皓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赵永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