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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矿路。企业代码:10436193-5。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该单位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明,男,1963年3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正阳街一委*组。身份证号:2201211963********。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明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67268元,诉讼费7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67268元,诉讼费7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