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燕慧诉郑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慧,郑国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443号原告李燕慧,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郑国华,男,1954年7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乔守东,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简燕英。本院在审理李燕慧诉郑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燕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李燕慧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宋玉希人民陪审员 冯秀琴人民陪审员 闫素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东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