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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邢跃进、李仙样与王筠、邢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跃进,李仙样,王筠,邢某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428号原告邢跃进,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仙样,女,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筠,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邢某乙,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王筠(邢某乙母亲),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邢跃进、李仙样诉被告王筠、邢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跃进、李仙样诉称,被告王筠与其子邢四行为夫妻关系,邢某乙为王筠与邢四行之子。2013年其与王筠、邢四行共同购买陕D889**号重型货车,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投有保险。2013年8月12日邢四行驾驶陕D889**号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陕D889**号重型货车受损。该车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定损:金额85427元,残值1700元。其与被告王筠对该车赔偿款的分配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要求依法分割共有财产87127元;2、诉讼费由原、被告依法分担。被告王筠辩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对陕D889**号重型货车的赔偿金额无法确定,在理赔时才能确定准确的赔偿金额。被告邢某乙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邢跃进、李仙样与被告王筠、邢某乙就陕D889**号重型货车的保险赔偿款分配发生争议,应以该车辆的赔偿款数额确定为分配前提,经查该赔偿款未实际赔付,数额不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跃进、李仙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78元,退还原告邢跃进、李仙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 龙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人民陪审员  姚争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