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原告沈勇与被告陈国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勇,陈国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1981号原告沈勇。委托代理人连江,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勇诉被告陈国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强证据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