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毛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2民初1411号原告:毛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大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志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