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22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毛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2民初1411号原告:毛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大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志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