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4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胡生海申请执行常苗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生海,常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40号申请执行人胡生海,男,汉族,1985年2月12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真武洞镇马家沟住宅楼B区*号楼。被执行人常苗苗,女,汉族,1985年9月4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建华镇肖官驿站村。申请执行人胡生海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005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常苗苗给付婚生女胡笑悦的抚养费20000元于申请执行人胡生海;承担该案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2016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胡生海申请自愿撤回(2016)陕0624执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请求我院批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胡生海自愿撤回(2016)陕0624执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增兵审判员 李世翔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婵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