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6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申请执行苏怀则、吴爱琴、杨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苏怀则,吴爱琴,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143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8002XXXX,负责人:韩珍。被执行人:苏怀则,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吴爱琴,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杨艳,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3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怀则、吴爱琴、杨艳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法民初字第33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赵岗岗审判员 贾 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一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