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申请执行苏怀则、吴爱琴、杨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苏怀则,吴爱琴,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143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8002XXXX,负责人:韩珍。被执行人:苏怀则,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吴爱琴,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杨艳,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3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怀则、吴爱琴、杨艳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法民初字第33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赵岗岗审判员 贾 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一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