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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邵颖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刑初27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浩、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与被害人俞某原系高中同学。2016年3月份,被告人邵某向俞某借款后,发现俞某易轻信他人,遂起意骗取俞某的钱款。2016年3月20日至24日期间,邵某使用微信作为其骗取钱款的手段,在微信聊天中冒充二人的老师卢某,并编造老师钱包丢失、支付宝需要满额才能转账、钱款已经归还需要再次借钱等理由,多次骗取俞某的钱款,总计人民币6000元。同年3月25日晚,被告人邵某以办理学习卡和学分的名义向俞某索取了微信密码、支付密码以及手机的短信验证码,从俞某绑定在微信上的银行卡内以转账的方式取走人民币1500元。得手后,邵某随即将俞某从微信好友中删除,并在之后删除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同年3月26日,被告人邵某试图再次冒充二人的同学严晓聪,向俞某骗取钱款,但没有成功。同年4月18日,被告人邵某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涉案赃款已被全部追回并发还,所借款项已由邵某家属予以归还,邵某获得了俞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俞某的陈述、证人程某、卢某、朱某、邵某的证言、赃款照片、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微信帐户照片、微信转账信息、谅解书、收据、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且已退赔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