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吉林省铭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权转让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吉林省铭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汪国良,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铭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景波,总经理。案由:责权转让合同本案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执监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因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执监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李长顺审判员 郭俊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