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字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张某、高某、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茂山,张辉,高霞,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字128号申请执行人郑茂山,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张辉,住讷河市。被执行人高霞,住讷河市。被执行人高燕,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郑茂山与被执行人张辉、高霞、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恢字第1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