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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6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重庆聚信优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刘刚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聚信优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刚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6503号原告重庆聚信优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6号21-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3965777-3。法定代表人周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娟,女,汉族,1990年6月13日生,住址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刚,男,1986年6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聚信优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聚信优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聚信优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重庆聚信优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朝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雅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