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3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史文杰与李继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文杰,李继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3565号原告史文杰,男,汉族,1975年8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增全、翟振振(实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继江,男,汉族,1963年7月21日出生。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文杰的起诉。原告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新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