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4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泉州晚报社与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晚报社,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4011号原告泉州晚报社,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叶燕民,社长。委托代理人许迎春,女,汉族,1986年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晚报社与被告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晚报社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晚报社以被告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晚报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99元,减半收取1449.5元,由原告泉州晚报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丹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紫君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法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