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扈晓光与赵石轩、苏保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扈晓光,赵石轩,苏保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顺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扈晓光。委托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石轩。被执行人:苏保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顺支公司。负责人:裴国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青平,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贾秋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广中,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扈晓光与被执行人赵石轩、苏保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顺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晓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颜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