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2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宁保文与漯河市文鑫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郭红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保文,漯河市文鑫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郭红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2民初614号原告宁保文,男,汉族,1958年5月8日生,住源汇区。委托代理人卢中有,河南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市文鑫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源汇区受降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魏光辉,经理。被告郭红周,男,汉族,40岁,住漯河市。原告宁保文与被告漯河市文鑫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郭红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3月8日受理,本院在向被告郭红周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开庭传票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查无此人,本院多次通知原告到庭协商送达事宜,原告即不提供被告正确的住址,也不配合法庭寻找被告,致使诉讼无法进行。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郭红周的确切地址的相关信息,致使本案无法进行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保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 闯审判员 孙慧玲审判员 张炳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亚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