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刑终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孙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终422号原公诉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2013年12月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2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鲁0213刑初96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某于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3刑初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燕审 判 员 丛日新代理审判员 张晓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