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泾源县必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袁定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泾源县必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袁定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4执2号申请执行人泾源县必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泾源县。法定代表人雷秋霞,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袁定阳,男,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江县。申请执行人泾源县必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定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据我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袁定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买卖款47735元及违约金9547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泾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泾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禹万金审判员 易建刚审判员 赵志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满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