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财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刘青竹与田士伟、田同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青竹,田士伟,田同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财保字第56号申请人:刘青竹,女,汉族,1959年10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田士伟,男,汉族,1993年2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田同聚,男,汉族,成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田同聚所有的豫J×××××号小型普通客车,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田同聚所有的豫J×××××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或单位不得转移、使用或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风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贤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