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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崔进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进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4刑初472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进华,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6)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进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若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进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0日15时12分许,被告人崔进华驾驶核载质量为490kg的闽A×××××轻型厢式货车沿福州市仓山区妙峰路东侧快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中国石化加油站门口附近时,为避让右侧非机动车而向左变更车道越过道路中间双实线驶入对向快车道,遇黄某驾驶闽A×××××中型普通客车载被害人廖某1、林某1、高某、王某相向行驶,闽A×××××轻型厢式货车前部左侧车身与闽A×××××中型普通客车左侧中部至后部车身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林某1、高某、王某、廖某1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称重,闽A×××××轻型厢式货车实载货物质量7335kg,超载6845kg。经鉴定,被害人廖某1的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被害人林某1、高某、王某的损伤程度均达轻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崔进华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及被害人廖某1、王某、林某1、高某无责任。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崔进华向被害方先行赔付医药费人民币8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进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崔进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0日15时12分许,被告人崔进华驾驶核载质量为490kg的闽A×××××轻型厢式货车沿福州市仓山区妙峰路东侧快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中国石化加油站门口附近时,为避让右侧非机动车而向左变更车道越过道路中间双实线驶入对向快车道,遇黄某驾驶闽A×××××中型普通客车载被害人廖某1、林某1、高某、王某相向行驶,闽A×××××轻型厢式货车前部左侧车身与闽A×××××中型普通客车左侧中部至后部车身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林某1、高某、王某、廖某1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崔进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随后,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处理。经称重,闽A×××××轻型厢式货车实载货物质量7335kg,超载6845kg。经鉴定,被害人廖某1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害人林某1、高某、王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认定,被告人崔进华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和被害人廖某1、王某、林某1、高某无责任。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崔进华向被害方先行赔付医药费人民币85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崔进华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林某1的陈述,证人黄某、廖某2的证言,侦破经过,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全电子汽车衡磅码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检查报告单,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进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重伤,三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进华犯罪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进华在案发后积极先行赔付被害人医药费人民币85000元,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进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文建人民陪审员  林 晖人民陪审员  潘珠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雪闽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