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22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1793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和平乡。被告吕某某,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和平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永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倩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