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9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晋春与刘永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晋春,刘永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9339号原告张晋春,男性,年龄25。被告刘永飞,男性,年龄29。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晋春诉被告刘永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金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