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荫玖、邱一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荫玖,邱一中,王素英,徐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荫玖,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邱一中,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王素英,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邱一中妻子。被执行人:徐凯,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23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徐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荫玖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按月息2分计算);二、被告邱一中、王素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900元,由被告徐凯、邱一中、王素英负担。”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于2016年2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邱一中、王素英名下位于泗县瓦坊乡瓦坊村商住房一套,未发现其他相关的执行线索。现该房屋由被执行人邱一中、王素英及其家人居住,被执行人同意分期偿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的意见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泗民一初字第02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2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幼书审判员 彭向阳审判员 刘慧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