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某军 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3刑初293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军,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8日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一刑诉(2016)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军自2015年8月份开始,长期租住在益阳市赫山区茶叶市场附近的88号公寓203房间,先后在其租住房间3次容留他人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军容留李某在赫山区茶叶市场附近的88号公寓203房间内共同吸食了由李某提供的约0.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6年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军再次容留李某在赫山区茶叶市场附近的88号公寓203房间内共同吸食了由李某提供的约0.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6年2月25日左右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李某军容留刘某果在赫山区茶叶市场附近的88号公寓203房间内共同吸食了由李某军提供的约0.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刘某果、伍某娥等人的证言,通话记录,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前科判决书,被告人李某军的供述与辩解、身份信息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军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军有前科,但其前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不认定为累犯,但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军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某军的刑期自2016年3月18日至2016年9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燕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