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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怀平与被申请人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怀平,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异15号申请执行人杨怀平,男。异议人(被执行人)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阴威武、王宏波,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申请人杨怀平与被申请人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运城市盐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运盐劳仲裁字第29号裁定书,因被申请人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认为本院所执行的法律依据未发生法律效力,且裁决程序违法,应不予执行,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宏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