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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258田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4刑初25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公诉机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谢世才,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泸龙检诉刑诉[2016]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日06时57分,被告人田某某驾驶云C1***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经过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境内省道307线31KM+500M处,与对向车道甘03-8***2号大中型拖拉机相撞,造成拖拉机驾驶员潘某某受伤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技术检验,云C1***2号车行车制动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越道路中心虚线行驶,是此次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被告人田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事故过程。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取得刑事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接处警信息及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鉴定委托书、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款协议、收条、谅解书,证人李某某、曾某某、刘某某、蔡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相关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查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涉及民事赔偿部分已处理完毕,被告人取得刑事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亚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能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