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2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越峰与金芝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越峰,金芝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2748号申请执行人陈越峰。被执行人金芝保。原告陈越峰与被告金芝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东南商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越峰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金芝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越峰未实现债权47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车辆已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陈越峰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274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代理审判员 陈楼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