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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3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信阳市明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守山、信阳市鸡公山林荫农林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市明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守山,信阳市鸡公山林荫农林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3517号原告信阳市明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乔文礼,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德宇、常丹丹,该社法律顾问。被告杨守山,男,汉族,1960年12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刘伟。被告信阳市鸡公山林荫农林牧有限公司。地址信阳市。法定代表人闵广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信阳市明港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明港信用社)诉被告杨守山、信阳市鸡公山林荫农林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荫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港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常丹丹,被告杨守山的委托代理人刘伟,被告林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闵广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明港信用社诉称,2013年10月28日,被告杨守山与我社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对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被告林荫公司为此借款自愿提供抵押担保,并与我社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我社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杨守山提供借款200万元,但是,被告杨守山自2014年12月31日起就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我社支付借款利息,其行为已严重违约,给我社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维护我社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杨守山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97000元(截止至2015年9月30日,余息另行计算);判令被告林荫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以其抵押林权优先清偿;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所有费用。被告杨守山的代理人辩称,借款是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该款是信阳市东辉实业公司使用,杨守山没有见到该款。被告林荫公司辩称,借款是事实,抵押是我签的字,但是,我只是签名,其他的我都不知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0日,被告杨守山向原告明港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原告明港信用社经过审查后,于2013年10月28日与被告杨守山签定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万元,期限为36个月,月利率10.8‰,还本计划:2014年8月28日还本金50万元;2015年8月28日还本金50万元;2016年10月28日还本金100万元。同时约定,借款人如违反合同任一约定,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本金、利息和费用。同日,被告林荫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原告明港信用社签订《抵押合同》,被告林荫公司自愿用其位于信阳市浉河区浉河港乡丰家冲村1960亩林权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在信阳市浉河区林业局办理了林权他项权利证明书。2013年10月31日,原告明港信用社依借款合同约定,将200万元支付。但是,被告杨守山未能依约偿还借款,现仍下欠借款本金200万元,截止到2015年9月30日,欠利息197000元。因原告明港信用社催要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林权他项权证、借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明港信用社与被告杨守山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原告明港信用社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杨守山即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而被告杨守山未履行义务,既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又侵害了原告明港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原告明港信用社依法诉讼,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收回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应当予以支持。被告林荫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原告明港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因此,其应当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以抵押财产优先对该债务予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书如下:被告杨守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信阳市明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被告信阳市鸡公山林荫农林牧有限公司对以上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抵押财产中优先予以偿还;原告信阳市明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4380元,由被告杨守山、信阳市鸡公山林荫农林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易 松审判员 孔凡伟审判员 何 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 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