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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在峰与吴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在峰,吴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261号原告李在峰���被告吴超。原告李在峰诉被告吴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怀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在峰、被告吴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在峰诉称:2014年8月被告因承担李埝林场一项目工程,向原告订购电线、开关、灯具等货物,原告要求及时提供了上述货物,货物价值274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2015年7月支付了5000元,余款22400元至今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2400元,并自2014年9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吴超辩称:2015年7月份原告多次向我催要,我向天宇公司汇报,实在不好意思我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钱没���清,货还有一点,我现在不欠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吴超从原告李在峰处购买电线、开关、灯具等货物用于共计27400元,用于李埝林场有防火指挥部工程。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10月17日给付原告货款5000元。并于2015年9月2日出具证明一份。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有原告举证的材料清单、短信记录、证明、电话录音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对工程所用电料的种类及价格均为被告与原告所商谈,材料清单中所列电料也是由原告在奔牛广场东边的市场直接交付给被告,且被告也已支付了部分货款5000元。被告吴超庭审中辩称是许小勇将活接下来然后让被告干,购买的材料款应由许小勇支付,但被告在两次庭审中对此均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未能证明自己购买电料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或有权代理行为。综上,被告吴超购买原告李在峰的电料尚欠货款22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能及时给付欠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其依法负有向原告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在峰货款22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在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李怀胜审 判 员  曹 建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守刚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