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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行审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德惠市水利局与德惠市惠发街茂源服装厂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惠市水利局,德惠市惠发街茂源服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83行审30号申请人德惠市水利局,住所地德惠市北德大路1688号。法定代表人徐志军,局长。委托代理人程立德,德惠市水土保持站站长。被执行人德惠市惠发街茂源服装厂法定代表人裴坚冰,经理。申请人德惠市水利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水保罚决字(2015)第02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德惠市水利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德惠市惠发街茂源服装厂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协议,申请人德惠市水利局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德惠市惠发街茂源服装厂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德惠市水利局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德惠市水利局撤回对被执行人德惠市惠发街茂源服装厂的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冯跃敏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