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徐凤明与胡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凤明,胡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285号申请执行人:徐凤明,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海东,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凤明与被执行人胡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五法黑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凤明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胡海东所有的云A682**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云AN87**凯迪拉克SRX跨界牌小型汽车一辆,但未能查找到车辆下落;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胡海东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高新区昆畹公路硅谷公寓A座第4层4G号房屋壹套,该房屋已抵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人民币305070元、未受偿人民币30507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12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郭华昌人民陪审员 余小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