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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中新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平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中新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平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2090号原告西安中新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郅旭鹏,陕西洪振(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婉如,陕西洪振(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任平义,男,1968年3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新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平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中新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中新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中新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8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809元,下余2809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郭丽华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