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2222原告祁国富与被告达布希拉图、塔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国富,达布希拉图,塔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一审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2民初2222号原告祁国富,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达布希拉图,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塔娜,女,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原告祁国富与被告达布希拉图、塔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国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达布希拉图、塔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国富诉称,被告达布希拉图、塔娜于2014年12月9日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2015年农历10月9日还款,约定利息1.2%,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一张22400元的借据,其中2400元是10个的利息。此款到期后二被告为能给付原告,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22400元及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农历10月9日至起诉之日计算给付利息,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达布希拉图、塔娜未作答辩。原告祁国富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借据一枚,证明2014年农历十二月九日被告达布希拉图、塔娜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1.2%,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依据。原告祁国富提交的借据能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息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借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十二月九日被告达布希拉图、塔娜在原告祁国富处借款20000元,约定2015年农历十月初九还款,口头约定利息1.2%,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一张22400元的借据,其中2400元是十个月的利息。后被告达布希拉图、塔娜支付原告十二个半月的利息即3000元利息。其余本息二被告未能给付原告。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22400元及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农历十月初九至起诉之日计算给付利息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祁国富持有被告达布希拉图、塔娜为其出具的借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达布希拉图、塔娜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从原告提交的借据约定的内容及给付利息的金额上能够证实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息1.2%,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达布希拉图、塔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祁国富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自2015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五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2%计息。二、驳回原告祁国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被告达布希拉图、塔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