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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慧峰、边艳芳、张建忠、边吊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XX,边XX,张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390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XX,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XX。被告边XX。被告张X。被告边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XX、边XX、张X、边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张XX、边XX、张X、边XX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高永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