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4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长春与缪亮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春,缪亮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4665号原告王长春。被告缪亮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春与被告缪亮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长春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名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