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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9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先义与钱义爱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义,钱义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9执106号申请人张先义。被执行人钱义爱。申请人张先义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白河民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钱义爱给付执行款168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即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6800元及执行费16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钱义爱在银行、工商管理机构、房产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机构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经征得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929执106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申请费160元由被执行人钱义爱负担。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明人民陪审员  庞运来人民陪审员  熊本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