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财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与文某某唐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文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财保14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29号。负责人XX,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文某某,女,汉族,1971年05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唐某某,女,汉族,1994年05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文某某、唐某某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以其自有资金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小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