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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行终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金上康与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沪02行终3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上康,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现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张汉陵,局长。委托代理人任井忠。委托代理人陆阳,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庄少勤,局长。上诉人金上康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行初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杨浦规土局”)于2015年9月8日收到金上康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杨浦规土局变更(2007)出让合同第122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杨规(2007)91号(关于新江湾城D3地块的规划复函)即变更D3地块原规划的具体法律依据(如杨浦规土局答复为已公示公开,请明确向其告知具体适用的明确法律依据,因其通过公开信息未能获取故要求申请公开)。杨浦规土局于2015年9月8日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并向金上康送达。2015年9月10日,杨浦规土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要求金上康一事一申请,并要求金上康明确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2015年9月16日,杨浦规土局收到补正申请,金上康对原申请信息补正为:要求杨浦规土局明确信息公开小区变更规划是否有法可依?如无就告知无,如有就将该法律依据的信息予以明确告知(这本应属被告杨浦规土局主动公开信息)。杨浦规土局经审查认为,金上康提交的材料属于咨询,故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上述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邮寄送达金上康。金上康不服,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提起行政复议。2015年11月24日,市规土局收到金上康提交的复议申请并予以受理。经审查,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杨浦规土局作出的上述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金上康收到后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杨浦规土局作出的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撤销市规土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书;3、责令杨浦规土局立即公开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杨浦规土局具有对金上康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和答复的职权。杨浦规土局收到金上康申请并通知补正后,依法受理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符合规定。杨浦规土局经审查,因金上康的申请内容实际是对有关问题进行咨询,并未提供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申请要求,故告知不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出答复,并无不当。市规土局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并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合法有据。金上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金上康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金上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金上康上诉称,其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已经指向了特定的政府信息,杨浦规土局避而不答,且利用职权优势不断要求其进行补正,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被上诉人杨浦规土局辩称,金上康要求公开的信息仅指向变更规划的法律依据,并没有具体到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杨浦规土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杨浦规土局2015年9月16日收到金上康的补正申请后,于同年9月29日作出答复,执法程序合法。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有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金上康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补正申请均属于咨询性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故杨浦规土局作出的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无不当。市规土局受理金上康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金上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中伟代理审判员  包建俊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晶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