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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8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李健、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依生效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李健,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80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被执行人李健,男,汉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依生效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正在对被执行人李健所有的位于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因处置时间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二、本院(2016)鲁1002执8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