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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1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周九秀与赣州市公安局、于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九秀,赣州市公安局,于都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31行初14号原告周九秀,女,1962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赣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邓忠平,男,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连华,男,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于都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杨北钦,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钟龙山,男,于都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海琳,男,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九秀诉被告赣州市公安局、于都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通过协调解决了行政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调解决纠纷争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九秀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九秀负担。审判员  卢红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