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127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国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国华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27民初498号原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麦盖提县七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富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国华,男,汉族,1964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本院受理原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故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