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2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兴隆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德辉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德辉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356号原告兴隆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兴隆县。法定代表人刘瑞文,经理。被告王德辉,住兴隆县。委托代理人唐贵来,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辉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兴隆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馥炯人民陪审员 韩晓凤人民陪审员 周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庄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