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执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谢为江与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为江,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保128号原告:谢为江,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为江诉被告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2023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023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担保人成叶红用于担保的坐落于XXX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子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国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