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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道亮与淮北市盛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95号原告:王道亮,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的代理人:刘道宇,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盛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王红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正超,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亮与被告淮北市盛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道亮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道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道亮负担。审判员  余绍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新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