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8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国利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利,王飞,北京慧质诚业空调设备维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8519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利,女,1984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飞,男,1974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慧质诚业空调设备维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西玉河村崔家窑301号平房1排2号。本院在执行张国利与王飞、北京慧质诚业空调设备维修中心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王飞、北京慧质诚业空调设备维修中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飞、北京慧质诚业空调设备维修中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飞、北京慧质诚业空调设备维修中心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瀚文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李小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少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