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国良与被执行人厦门厦昌针织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良,厦门厦昌针织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黄国良,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执行人厦门厦昌针织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701-703号,组织机构代码61200807-0。法定代表人陈冠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国良与被执行人厦门厦昌针织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集劳仲案(2015)293号裁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