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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饶阳县思吉村人,现住。被执行人赵某,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饶阳县思吉村人,现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饶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饶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如被执行人仍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再次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超审判员  田孟游审判员  索志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