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孔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孔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1198号原告孔某甲,女,汉族,农民,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刘奉义,曲阜国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孔某乙,男,汉族,农民,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甲诉被告孔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孔某甲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甲负担。审判员 魏运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凡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