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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孔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孔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1198号原告孔某甲,女,汉族,农民,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刘奉义,曲阜国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孔某乙,男,汉族,农民,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甲诉被告孔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孔某甲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甲负担。审判员  魏运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凡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