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许毅与王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毅,王治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623号原告许毅,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祝瑜灼,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治国,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毅与被告王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毅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治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毅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治国起诉的行为系其行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许毅承担。审判员 黄泰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昱棋 来源: